谁出租、谁负责!
谁受益、谁负责!
房子不可一租了事、不管不问!
承租人的真实信息是什么?
已出租的房子里住了什么人?
作为出租房主,以下这些事都需要您了解:
案例1
近期,白纸坊派出所的民警在走访西城区菜园街的过程中,揭露了房屋出租人刘某未依照规定对承租者的身份信息进行登记。据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刘某作出了行政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2
近期,广外派出所的警察在西城区的红居街进行出租房屋的巡查时,察觉到房屋的出租者张某并未依照规定记录承租者的身份信息。据此,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张某实施了行政罚款的处分。
案例3
近期,在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某小区执行任务的月坛派出所民警揭露了一起非法经营事件。王某某擅自将小区内出租的房屋改造成家庭旅馆并对外营业。据此,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王某某实施了行政拘留,并对其违法经营场所进行了查封和取缔。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指出,若未获得相应许可,擅自从事国家规定需公安机关批准的行业,将面临十日至十五日的行政拘留,并需缴纳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对于情节相对较轻的,则可能被处以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明确指出,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行为,将实施取缔措施。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十五条明确指出,自住房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需在三个工作日内前往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进行出租登记。在此过程中,需填写租赁住房的相关信息,以及出租人、承租人及其他实际居住者的详细信息。若居住人员发生变动,出租人还需在变动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若房屋出租者将住所出租给未持有身份证件者居住,亦或未依照规定记录承租者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及编号,将面临二百至五百元不等的罚款。
西城警方温馨提示
出租房屋绝不能仅止于租赁行为,房屋出租者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规范进行房屋出租,承担起实名制申报登记的义务,定期自行检查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及时消除各种潜在风险,务必实现“不遗漏任何住户、不遗漏任何人员、不遗漏任何环节”的目标。承租房屋者需遵守法律法规,主动与房东协作完成报备手续和日常巡查,并全力支持警方及相关部门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警民共同携手,大力推动“房屋安全、居民安心、必须登记”的安全行动,共同构建和谐的社会治安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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