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屋出租登记流程及法律法规详解:出租人承租人责任与要求

频道:租售信息 日期: 浏览:22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屋出租人应如实登记本人出租的房屋信息和租住人员信息,并确保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履行主动申报登记的治安责任。

法律法规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出租人应当自住房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住房所在地的流动人口基层管理服务机构或者通过公安机关指定的信息系统办理出租登记,填报租赁住房信息和出租人、承租人以及其他实际居住人员信息等内容;居住人员发生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出租人不得向未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人出租住房。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操作方法

为方便您及时完成自主申报

北京警方升级了“自主申报”系统

出租房屋经营人和来京暂住人员

可通过“平安北京”或

“首都社区警务”微信公众号

履行自主申报登记责任

以下依托“首都社区警务”微信公众号

进行操作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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