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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资金管理办法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 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
封闭式监管要开立专用账户,多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监管;直接监管模式是企业将已在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作为指定监管账户,由经办行柜员在AS400系统中设置监管标识,不另行开设专用账户。监管账户是指企业与银行签订协议,委托银行对指定账户的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封闭式专用账户监管模式 封闭式监管模式要求开设专用账户,主要适用于授信相关资金的监管。在此模式下,资金被专门存入一个账户中,只用于特定的交易或活动,确保资金的专款专用。直接监管模式 直接监管模式允许企业在其经办行开立的结算存款账户中,选择一个作为指定监管账户。
贷款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确保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法律依据:上述监管规定的法律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贷款人应当对贷款申请材料的方式和具体内容提出要求,并确保借款人遵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材料。
本办法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或者个人。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他形式的全部房款。
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 山东 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以下简称“省版监管办法”),将给开发商动用预售款戴上“紧箍”。监管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款今后将实行全程监管,专款专用,工程进度达到相应节点,开发商才能按比例申请使用监管资金,以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银行机构负责对其下属的全部监管银行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业务指导、协调工作,做好与监管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对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监管机构、监管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1、重点监管资金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 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 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重点监管资金。
2、法律依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专款专用、封闭管理的原则。预售资金实行专款专户存储,优先用于商品房开发项目所需的建设施工进度款、设备材料款、缴纳法定税费等与本工程相关的费用。
3、监管账户可以办理现金交存,不得办理现金支取;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的监管账户,可以办理查询业务,不得办理转账业务。监管账户仅用于商品房预售资金收存、支出,监管账户发生的其他支付结算费用应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其他账户以其他方式结算,不得在监管账户内结算。
住建部2022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1、住建部2022预售资金监管办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2、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预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可控,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4、具有担保资质的机构在银行开立的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进行划转。资金监管适用范围: 资金监管,又称为第三方监管。资金监管的作用: 保障了买卖双方的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了买卖双方的权益。法律依据:《关于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监管工作要求。
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1、《荆州市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于2011年9月13日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旨在加强中心城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确保预售资金的安全使用和合理监管。此法规由市长李建明签署,并于同年十月八日公布。
2、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中心城区及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申请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所有项目在进行预售时,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预售资金的合规管理与使用。监管遵循的原则是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同时采取政府监控与银行专户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实现对预售资金的全面监管。
3、在荆州市中心城区,为了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的合理使用与监管,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标注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并通知购房人直接将房款存入该账户。这样,企业不得直接收取预售资金,确保了资金的流向透明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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